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设置公共交通路线,扩大公共交通网点,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