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源厂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