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设置公共交通路线,扩大公共交通网点,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