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一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