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