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设区的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