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十五条有效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取承包款项的时间,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确定:(一)对实行平均承包耕地等生产资料的,必须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后;(二)将平均承包的生产资料转移给第三者承包的,可以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前;(三)承包非平均承包的生产资料的,要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