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有效在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非平均承包的生产资料的规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之外,还要符合下列规定:(一)发包方要求担保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承包方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具有承保能力的保证人提供保证;(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服务设施的,要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使用费;(三)承包机械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要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折旧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