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六条有效签订承包合同,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对于拟签入承包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讨论通过后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