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二章 承包合同当事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有效承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行使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二)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生产资料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三)依法转包生产资料以及转让承包合同;(四)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内,承包人承包的生产资料,其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的权利;(五)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交付产品、税金和其他款项以及提供劳动用工;(六)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保持地力,保护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