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二章 承包合同当事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有效发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对所发包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国有自然资源依法分别行使所有权和监督管理权;(二)具有对生产资料的发包权;(三)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收取产品、款项和使用其提供的劳动用工;(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服务;(六)依法保障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