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规模、期限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条件的数量、质量、期限;

(三)承包方应当交付的产品、税金、公共积累资金和其他款项以及劳动用工的项目、数量、期限;

(四)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五)违反承包合同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费和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六)承包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