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积累资金的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乡合作基金会的主要职权如下:(一)选举产生理事会;(二)制定、修改乡合作基金会章程;(三)审议积累资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四)审查批准或变更重大的或代表要求审查的积累资金使用事项;(五)审议通过下一年度积累资金预算方案;(六)罢免或改选理事会成员;(七)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