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乡合作基金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

(二)制定、修改乡合作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积累资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或变更重大的或代表要求审查的积累资金使用事项;

(五)审议通过下一年度积累资金预算方案;

(六)罢免或改选理事会成员;

(七)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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