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召开乡合作基金会会议;

(二)对乡合作基金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编制积累资金预算方案和拟定各项决议;

(四)执行乡合作基金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五)在乡合作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积累资金使用决策;

(六)监督积累资金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