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积累资金的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如下:(一)召开乡合作基金会会议;(二)对乡合作基金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编制积累资金预算方案和拟定各项决议;(四)执行乡合作基金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五)在乡合作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积累资金使用决策;(六)监督积累资金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