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