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