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内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