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和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空置停车位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经营许可程序,收费标准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工作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