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住宅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可以在机动车停放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划定露天停车泊位,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