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停车费:(一)在市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管理机构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停车的;(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辆需要在停车场内停放的;(三)机动车在计时性收费停车场内停留不足15分钟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