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停止使用;如需变更、注销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