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停止使用;如需变更、注销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