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取得《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公共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
停车费标准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设置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取得《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