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