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