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限时供水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