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