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港口安全第五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