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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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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港口安全
第五十四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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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