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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