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下列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一)山顶或者山脊部位;(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三)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的地带;(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内地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