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漓江流域水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符合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漓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