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下列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

(一)山顶或者山脊部位;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三)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内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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