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范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