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漓江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漓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耗水量大和影响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业建设项目加以限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