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范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

(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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