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漓江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