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