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第十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厂建成后,应当向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的,按照规定核发畜禽屠宰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畜禽屠宰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畜禽屠宰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