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第九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冷藏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加工人员;(四)有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