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畜禽屠宰厂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畜禽屠宰厂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十日到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