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第十一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厂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畜禽屠宰厂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十日到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