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畜禽屠宰厂建成后,应当向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
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的,按照规定核发畜禽屠宰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畜禽屠宰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畜禽屠宰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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