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小学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