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按照规划设立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车站、机场、港口、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协助做好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各新闻传播媒体应当定期进行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适时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