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区(市)血站采集的血液和跨地区调配的血液必须由市中心血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血液,方可以用于临床;检测不合格的血液,原采血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