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急救用血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血源紧张时,市或者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启动医疗急救用血预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预案进行动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和动员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