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无偿献血者献机采成分血或临床特需用血的,血站应当为无偿献血者提供相应证明;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参加无偿献血占用劳动时间而扣发其献血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