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五条有效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获取的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收保障之外的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