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挂牌、审验手续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进行认定和检查;

(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对象的涉税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并将审计发现的涉税问题反馈同级税务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