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涉税信息: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

(四)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企业用工、社保缴纳,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会展,彩票销售;

(八)机动车辆登记,驾培学校考试登记,旅馆入住登记;

(九)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十)海关、铁路、机场、航运、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的综合业务数据和相关纳税人业务办理信息;

(十一)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